律师随笔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作者:柳士荷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0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1、逃逸行为的主体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
在一般情况下,逃逸行为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所为。因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是事故当事人,可能承担事故责任,与事故处理具有切身利益关系。只有事故车辆驾驶人才可能实施“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
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法定义务——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可能使现场遭到破坏,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就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驾驶人不知道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属于无意驶离,不属于肇事逃逸。
3、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事故车辆的驾驶人逃离现场,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范围,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如果驾驶人离开现场,其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其他目的,例如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事故后必须离开现场,履行法定职责;事故车辆驾驶人为了躲避死者亲属的殴打,驾车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等等,就不能认定为逃逸。
只有其离开现场的目的是逃避可能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即使是其假想的法律责任,也构成“逃避法律追究”。
4、逃逸的方式是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第二天或者几个小时以后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明事故情况是投案自首,是逃逸后自首,不能因为自首而否定已经发生的逃逸行为。
只要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