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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6)宁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魏胜,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XXX号。 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住所地在本市北京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包国新,江苏省财政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索明瑜,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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