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拖欠社保、辞职等问题状告南宁市三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两份裁决书号分别为:
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1591-1号和第1591-2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汤某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三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迪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9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友兴,该公司总经理。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20年11月25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南宁市三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
二、被申请人南宁市三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605.95元。
三、确认申请人汤某某与被申请人南宁市三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11月24日至2020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四、被申请人南宁市三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某某失业金损失52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