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案号:(2023)南仲裁字813号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当事人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叶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路1号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号房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89X0。
法定代表人梁*钊,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71-62***55。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申请人就购买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2*号学府豪庭*号楼1单元XXX号房屋事宜与被申请人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110.2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19.88平方米。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6100.17元。双方签订合同,申请人依约支付购房款。
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买卖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支付所有购房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履行相应义务。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
代理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裁决结果】 案件案号:(2023)南仲裁字813号裁决书。
1、解除申请人叶某与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购房款551150元。
3、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专项维修基金7716元。
4、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资金占用损失。
5、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保全费4410.05元、保全保险费1556元。
6、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仲裁费和公告费共计10430元。
以上费用合计57526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