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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去足疗店按摩,未经技师同意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的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XXX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
被告人丛XXXXX对于与高XXXXX发生性关系不持异议,但认为高XXXXX是自愿的。证人张XXXXX证实,客人与按摩技师发生性关系,需要双方协商,并以“加钟”的形式收取费用,高XXXXX虽具备按摩技师身份,但不能推定高XXXXX系自愿向丛XXXXX卖淫。被害人高XXXXX陈述,其拒绝丛XXXXX提出的性要求,并向服务生张XXXXX求救过,这与张XXXXX的证言相符;邵XXXXX亦能证实高XXXXX欲离开888房间,被丛XXXXX责骂后没有离开;此外,被害人高XXXXX在发生性关系后没有到吧台补填上钟、加钟记录以计算报酬,而是选择第一时间报警,以上足以证明被害人高XXXXX主观上不自愿,客观上被限制自由,系被迫发生性关系。
侦查机关虽然未在高XXXXX身上提取到伤痕及破损衣物,但强奸犯罪并不以上述细节为必要构成要件。被害人高XXXXX初来陌生环境,其他服务员告诫其不要得罪丛XXXXX,且丛XXXXX亦自称杀过人,丛XXXXX在洗浴内的势力已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当丛XXXXX要求其提供按摩、拿手纸等服务时,因未达到伤害程度,高XXXXX并未拒绝且没有立即逃离现场,并不违背常理。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符合案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XXXXXXXX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XXXXXXXXXX犯强奸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XXXXXXXX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对控辩双方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XXXXXX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XXXXXXX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认定自首。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李XXXXXXXXXX虽系初犯,但其所犯罪行严重,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李XXXXXXXX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XXXXXXXXXX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考虑其归案前期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况,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XXXXXXXX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