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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通用网址作为中文寻址方式的一种,其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通用网址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域名的相关规则,对此类纠纷进行处理。 以通用网址搭他人商标便车,实施商标侵权,从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新类型案件。由于通用网址具有识别性特征,网络访问者可以之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通用......
以网站的名义,在网站的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搜索、编排和整理的被链接网站使用的作品,该行为构成对被链接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
设置网络链接者并没有将作品复制到自己服务器并上传网络中,如果其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瑕疵,并在知道后及时断开链接,则不构成侵权。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能使互联网能够快捷的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信息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
搜索引擎网站与搜索到的侵权网站建立临时链接的,并不构成侵权,但其在知道链接的网站是侵权网站后,仍不断开链接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搜索引擎搜索并链接来的网站上存在权利瑕疵时,一般应该追究该信息制造者的法律责任,不能责怪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商,......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服务 (2023-07-04) 点击量:178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提供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中,要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有效保障著作权,妥善处理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者在互联网个人主页上登载自己的文章,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的行为,他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破坏上述技术......
表演者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2023-06-24) 点击量:178
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录制成节目,应推定为同意供他人播放,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录像作品,与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录像制品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是否包含创作,只要以他人能够得知的适当形式让观众或者听众知悉,实施表演的表演者为谁,即达到了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要求,实现了表演者表示姓名的权利。......
作品名称在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且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构成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如果把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判断作品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唯一标准,势必造成作品名称有独立于作品的著作权,即如果作品名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