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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可以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吗
作者:沈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张某(男)与郭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4月,郭某因张某沉迷赌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郭某抚养儿子;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四次,每周六可接儿子到张某家过夜、周日需把儿子送至郭某家。


2017年11月,张某在周六接儿子时遭郭某拒绝。郭某认为:张某沉迷赌博,最近又开始与社会不良人士往来密切且安排他们在家中居住,若让张某带儿子回家,儿子将受到不良影响。于是,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张某的探望权。


那么,郭某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张某的探望权吗?


律师指出:


上述案例涉及探望权中止问题。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探视行为不能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同时,还应尽量减少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家庭对孩子所造成的影响。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严重影响子女的利益时,则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行使不能被滥用、也不能随意被剥夺,如父母关系恶化、给付抚养费不及时等事由,实际上并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本案中,张某与郭某离婚后,张某依法享有探望权。但张某沉迷赌博,更与社会不良人士往来密切,若张某与儿子共度周末,势必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因此,郭某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张某的探望权。


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本意在于使子女不会因父母离异而得不到父爱或母爱,从而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如果发现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消失后,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