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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张才金律师
专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消费权益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销代理 不当竞争 外商投资 公司收购 常年顾问
电话:
13874806… (获取律师电话请联系 110网在线客服)
Email:
caijinlawyer@126.com
执行机构: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康年大酒店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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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才金律师: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保护网(www.iprp.com.cn)站长,湖南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研究中心学术秘书,专注于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法律和知识产权法。毕业后曾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执业于享有盛誉的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张才金律师一直致力于商事、知识产权、劳动法律及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实务,长期关注我国知识产权热点、劳动人事法律热点难点和企业发展动向,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商事活动、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劳动法律及产品质量法律风险的防范有着良好的对策,最擅长商事、商业秘密保护及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策划实务及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张才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如长沙工程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借款纠纷案,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柴油发电机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1000万标的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等重大疑难案件。目前还担任了如湖南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威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顾问和法律顾问。

    张才金律师还曾多次受邀作为湖南公共频道、长沙公共频道、长沙政法频道、《三湘都市报》等媒体的专家律师点评新闻,在第一时间对热点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张才金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经验,超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严肃、认真、审慎的工作作风,良好的社会资源,能为当事人解决各个领域的专业法律问题,最擅长为顾问单位建立一套全面、动态、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张才金律师近年来的主要业绩:

    001、担任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兼知识产权顾问;

    002、担任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003、担任湖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法律顾问;

    004、担任湖南财信工程担保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005、担任深圳中科智集团在张家界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的项目顾问;

    006、担任深圳中科智集团收购张家界亘立大酒店的项目顾问;

    007、担任常德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吟水榭”别墅项目的法律与融资顾问;

    008、担任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湘邮•紫金华庭”项目的法律与融资顾问;

    010、担任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常年法律顾问;

    011、担任湖南力威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兼知识产权顾问;

    012、担任湖南力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013、担任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中联”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顾问;

    014、担任湖南省享运物资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015、担任友谊咨询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专项法律服务的项目顾问;

    016、担任中部发展网和中部发展周刊的常年法律顾问兼知识产权顾问; 

    017、担任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阿尔西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中央空调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纠纷案的代理人,顺利协商处理本案;

    018、接受德国贺氏冶金股份有限公司(HOESCH)的委托就其与湖南某出口公司价值100万美元的电解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出具法律意见;

    019、接受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其与深圳某发电机有限公司发电机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担任其代理人,冻结对方200多万元存款,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发电机有限公司更换整个发电机组;

    020、接受衡阳市万隆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湖南株洲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的代理人,法院支持万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全额支付万隆公司货款;

    021、接受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冻结对方800多万元的存款,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返还该科技公司货款近800万元;

    022、接受张家界群星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张家界永定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再审上诉案的代理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部分改判;

    023、接受东莞沃尔玛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周某诉该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担任其代理人,开庭后对方因证据不足而撤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

    024、接受长沙中联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其诉宁波市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担任其代理人,冻结对方财产,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025、担任湘潭市金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湘潭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被告的代理人;

    026、接受长沙工程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的代理人,法院调解对方偿还债务;

    027、接受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柯杰等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代理人,法院最终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028、接受兰某、刘某的委托,担任其与湖南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案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对方主动履行;

    029、接受宁波真汉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刘进波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代理人,双方庭外和解;

    030、接受广东拉芳集团的委托,担任其与王某、贺某侵犯“雨洁”、“拉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的代理人,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