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与协查
作者:任文娟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14日
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与协查
  交通事故是意外,但发生事故以后逃避责任、离开现场就不仅仅是道德品质问题,而是将要受到法律惩处的违法行为。
    肇事逃逸,被定义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践中逃逸的表现形式非常多,认定逃逸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隐匿形迹、逃避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发生肇事逃逸的情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受害人获得经济赔偿都将造成重大的影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肇事逃逸协查的规范,公安部门在追查逃逸嫌疑人过程中,受害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通告。
    逃逸案件由于其线索的质量差异,有些案件短时间无法侦破。面对此类悬而未决的案件,受害人及家属能否要求交管部门给个“说法”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客观存在,特别规定——逃逸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此认定书应当载明案件基本信息以及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一方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一方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一方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一方无责任。
    许多事故,受害一方除了可以通过交通事故向责任方主张经济赔偿意外,还可以通过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途径获得一定经济补偿,此时部分事实认定书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挥着重要的价值。

 

律师资料

任文娟律师
电话:18601675…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