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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保险与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分担
作者:任文娟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14日
保险与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分担
     我国从2006年起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即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国家规定统一的保险费率和理赔额度,据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交通活动中不特定第三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赔偿项目、限制赔偿的情节等问题,对于强制保险的执行提供了法规依据。
 
目前交强险赔偿的限额和项目可以归纳为下表:


赔偿名称
有责限额
无责限额
赔偿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金
110000
10000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
10000
1000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
2000
100
(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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