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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外情应对方案
作者:任文娟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7日
婚外情应对方案
“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据我们统计,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捉奸”有无必要?
遭遇婚外情后,大多数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
《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规定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捉奸在床”有时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取证难及法律适用的严谨,由当事人自己诉讼离婚的案件中获得精神赔偿的成功率很低。然而在由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获得精神赔偿的概念明显增加,原因是律师更熟悉法律,更知道如何取得有力证据。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在于: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仅取决于法官的酌定,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充分越好。
 第二,从任律师多年的代理实践来看,取得“通奸”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获得损害赔偿,但掌握“通奸”的证据,就可以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二)“捉奸”取证注意事项
若取证不当,婚外情极易引发名誉权官司。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
那么“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至关重要。在什么场合,用什么设备,采取什么手段决定了取得的证据是否被法院采纳。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2、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概率较大。
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涉及侵犯隐私权及名誉权的可能性也极小。
3、“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尚有争议。
4、认罪承诺书。律师提醒:唯一的认罪书一般不被认可。如果有其他证据,认罪书可以作为佐证提交法庭。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据效力会增加。
5、短信电子邮件律师提醒:如果有充分的佐证,法院还是可以认可短信的证据效力的。如果当事人请公证处的人员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短信将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另外,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
律师提醒:
1、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其他间接证据,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对打赢官司会有帮助。比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尽管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但也应当注意合法使用。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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