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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挂靠企业法律性质研究
作者:任文娟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4日
挂靠企业法律性质研究
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改革,最初是在“一大二公”的政府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由于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条”、“块”管理,以所有制划线,因此,民间的资金、人员想要进入某一领域进行自主经营,并使之有效发展,都是极其困难的,有些情况下甚至是不可能的。随着经济改革逐渐深入,国家经济生活逐步放活,催生并孕育着新的适应那个特殊的经济环境、立法和政策环境并能够独立生存的经营模式,挂靠经营就是能够独立生存的经营模式中的一种。在改革开放初期,它为活跃经济生活,带动国民经济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挂靠经营”在过去一个历史时期,只是一个事实上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既不为经济界认可,亦不为法律界接纳,处于一个灰色地带。这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最初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挂靠双方的诚信,其生存的制度性基础比较薄弱。随着双方合作时间的推移,由于被挂靠者组织内人员的变动、挂靠者财富的聚积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致使双方随时都有发生纠纷的可能,如此次专家研讨所面对的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与北协三处之间的纠纷。如何对国家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加以规范、引导,使其有章可循,挂靠经营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是经济界和法律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从挂靠经营关系赖以产生的经济背景、最高院的法函、公报案例,可以看出所谓的挂靠经营关系是被挂靠者向挂靠者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挂靠者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经营收益归于挂靠者,由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报酬的双务契约。因此,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约定为主,以法律规定作为契约的补充。挂靠经营关系的法律特征如下:
1)被挂靠者享有某一领域的经营资格。
2)挂靠者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以被挂靠者名义进行独立经营。3)挂靠经营者虽然以被挂靠者名义进行经营,但是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挂靠经营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实务上多以挂靠经营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管理费)。
5)被挂靠者对于挂靠经营者的财产(带入及经营积累)不享有任何权益。挂靠者在挂靠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的归挂靠者所有
但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建筑行业挂靠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突出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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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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