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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作者:任文娟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6日
关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支持经济补偿。
基于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根据上述依据解除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举证责任在公司,建议收集充分的证据;
2、不存在提前三十天告知或支付代通金的情形;
3、对于处于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的员工,若出现上述之一的情形,也可以解除,无不能解除之说;
4、解除通知送达员工的证据保留;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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