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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一裁终局”的劳动案件
作者:任文娟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09日
如何认定“一裁终局”的劳动案件
“一裁终局”案件作为劳动案件处理机制的一大突破,在减少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现实中,劳动者拿到的裁决书,究竟是否为一裁终局呢?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目前相关司法解释给予的答复:仲裁裁决书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即是否为“一裁终局的案件,应以文书最后的文字表述为准,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何理解“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是劳动者仲裁请求中的金额为准?还是以仲裁机构裁决数额为准?成为该条规定中是否构成“一裁终局”的关键。
其次,针对该问题,在2010914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在第13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金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因此,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是判断是关键。
再次,实践中,不排除仲裁机构将原本符合一裁终局情形认定为非终局裁决。面对该问题,目前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在第2条,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书确定为准”。换言之,只要仲裁裁决书中写明:“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类似表述,则可认定该仲裁裁决书为“非一裁终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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