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解读《旅游法》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6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寻常百姓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旅游安全等已成为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旅游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的规范中国旅游市场,并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旅游者的权利。
一、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
每年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一些热门旅游景点就接二连三的涨价,常常让我们措手不及,对此现象,即将施行的《旅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同时还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该规定明确了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应该是个好事,但愿不又是“逢涨必听”。
二、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零团费甚至负团费的旅游广告,由此引来的强制购物、旅游者无人安排的纠纷不断发生。为杜绝零负团费的现象,《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由此可见,法律明确不得以零负团费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如果引起了纠纷,旅行社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又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社在旅游行程安排表中都会安排旅游者有进店购物数量、名称、时间等,尽管不愿意,但签订了合同就不得不履行,旅游者常常被强制购物。《旅游法》要求在新版旅游合同要完全取消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可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如此一来,旅游者就不会再被强迫去各种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这会大大增加游客游览的时间; 而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四、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旅游者在境外旅游的旅游合同中会看到: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小费属于“ 旅游合同不包含” 的费用范围。《旅游法》实施后,境外游的旅游合同中,团费就包含了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将小费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旅游者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五、自费项目全部取消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于以往旅游过程中经常会单独列出一些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旅游行程时间,现规定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或者干脆取消。《旅游法》开始实施后,所有的景点门票应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当然团费的价格可能也会相应地上涨。
六:不可抗力损失双方买单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以往在旅行过程中,并没有单独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如何分担责任,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旅行受阻,主要依靠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或者旅游者自认倒霉。现《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出现类似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费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 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