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9日
前言:市律协要求我以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向市司法局写一份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报告。按照律协的通知,要求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每人提出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都遇到了哪些困难,汇总后形成一个报告和建议。接到此任务后,只有几个人把情况发到了刑专委员会的QQ群。因时间关系,我来不急再等其他人的情况反映,就形成了以下文字材料,呈报到律协。说实话,我在文中所提建议,是迫于无奈而提出的,没有坚持法律规定,实属一种从实际需要出发的实用之策。凡看到此文的委员们及其他从事刑辩的律师,请予以谅解。在乌鲁木齐我只能这样了,不是我不想坚持和尊重法律。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由来已久。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律师普遍感到阅卷难问题基本解决。取证难问题有其立法上的诸多原因,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解决取证难问题并不客观。目前,刑事案件代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突出体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难方面。我们期望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等进行协调,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立足着眼现实,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思路,不断解决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会见难等问题。 一、刑事案件中律师遇到的问题及主要表现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相当普遍,几乎每个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均遇到过,但均感到无能为力。其结果是长时间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委托人多次进行解释,大多数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最终没有会见上犯罪嫌疑人,有的律师因此失去了当事人家属的信任,还有因此被委托人解除合同。其根源在于看守所要求必须有公安机关同意盖章才能办理会见手续。也存在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如,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但同时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安排。这是一种矛盾的规定。一是公安机关不分案件性质一律要求批准才能会见。二是公安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将可以陪同的例外规定,执行中变为几乎每案必须陪同。因公安机关要求必须陪同,实践中律师多次要求会见,但在很多情况下,都被以警官外出办案、没有时间陪同等理由而推托。很多案件到律师能够会见时,案件已移送到检察院。三是公安机关不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安排律师会见。四是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次数。只要会见一次后,如果律师再次申请会见,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得到批准。五是公安机关的办案警官在陪同律师会见时,不准律师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六是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给予答复。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向检察机关查询案件是否移送起诉有困难。除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外,各区(县)检察院一般不接受律师电话查询,致使律师为了搞清案件是否移送到检察院这样的小事情,也不得不亲自驱车前往检察院。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因不知道案件由哪位检察官承办,不能提前联系承办人约定递交手续的时间,其结果往往是查到了案件承办人,但却找不到承办人的情况,律师不得不再次联系,再次前往,浪费时间、精力,有时也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二是有的检察院在批准会见时,规定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间。如有的检察院在同意会见的同时,给律师限定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使律师不能根据工作安排自主调整时间。三是律师向检察院申请会见时,检察院均要求检察官提审后才可安排律师会见。造成的问题是,律师有时间甚至是在委托人的催促下,急切地希望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但因检察官尚未提审,干着急没办法。其后果是,一方面,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疑问;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产生怀疑,认为律师不敬业,故意找借口。 (三)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遇到的问题 律师普遍感到,在法院审理阶段,各级法院基本不存在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个别律师遇到过不尽如人意的态度,属于个例,不带有普遍性。目前存在的个别问题是,有的法院某刑事审判庭,宣判不通知辩护人,判决书不及时向律师送达,有的书记员在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后,上诉期过后才通知律师,被告人家属都知道判决结果,而律师仍不知道,造成律师很被动,委托人也对律师有意见。 (四)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的要求不统一、有差别。目前,各看守所对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必须有侦查机关、检察院的批准意见方可办理会见手续。但六道湾看守所、米东看守所基本不需要律师与委托人的代理合同,其他看守所还要求律师提供代理合同。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时,各看守所的要求不一致、有差别。目前,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六道湾、水磨沟看守所,一审阶段不要求法院同意盖章,即律师只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所会见函、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水磨沟看守所要看代理合同),即可办理会见手续。二审阶段,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所会见函、一审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即可会见。总之,感到符合法律规定,非常方便。但其他看守所,一直要求律师提供法院签署同意会见的意见,才可办理会见手续。二、几点期望与建议建议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问题,积极协调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律师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对容易解决的,尽快解决,对眼下难以解决的,要尊重现实,进行沟通协商,有条件地进行分步解决。一是关于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问题。目前形势下,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除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要求公安机关落实这一规定,可能难以协调,也并不现实。我们只要求公安机关对需要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即 可。在法律规定不需要批准会见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在三天甚至一周时间内,批准安排律师会见,且不要每案必陪,律师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即可。其他问题可有条件地进行逐步适当解决。二是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检察机关进行协调:(1)当律师查询案件时,在检察院公诉科内勤电话登记律师执业证号后,可告知律师案件是否已移送检察院,已移送的告知律师具体承办检察官,以方便律师查询案件。(2)建议和公安局协调沟通,正式下文通知看守所,对律师在审理起诉阶段的会见,只要有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手续,即可办理会见,取消会见要有检察院同意会见的规定。三是关于法院审理阶段的会见问题。建议和公安局监所处领导进行沟通,只需要统一要求即可。即法院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不需要法院批准。律师会见手续各看守所和六道湾、水磨沟看守所要求一致即可会见。能将此问题解决,也就使律师有了很大的方便。例如,某律师所或者某律师家住在天山区,但所承办的案件在头屯区法院或者在新市区法院,律师每会见一次被告人,需要专门到上述法院盖章同意,其时间和经济成本可想而知。四是关于其他问题的解决。除上述建议之外的其他问题,建议向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有关单位统一进行必要的提醒和要求,我们相信检察院和法院的问题即可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