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见死不救成被告,一出租司机被判赔偿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3日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徐国正等六名外地游客诉出租司机张连营见死不救要求赔偿案做出判决,被告出租司机被判赔偿六原告4400余元。 原告诉称:原告徐国正与妻子徐立花、儿子徐建军、妹妹徐彩香、妹夫匡友清、外甥匡雷六人来京旅游,定于8月11日晚乘飞机返回青岛。8月11日下午在十三陵乘被告张连营的车(京AZ6470)前往首都机场。当车行至环湖路南新村弯路处时(行出约三公里),被告张连营驾驶不当使车翻入沟内,导致原告六人严重受伤,其中徐立花、徐建军、徐彩香、匡雷当即昏迷,且徐建军面部划破流血不止(后在口腔医院缝合11针),匡雷左手中部骨折。此时此刻,紧迫的是将原告六人送至医院抢救,但被告张连营趁机敲诈,说"不给钱不让走",并打电话叫来其朋友和弟弟,强行限制原告等不准离去,一直纠缠了40分钟。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给了被告100元后才得以离去。此后,京城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 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耽误了抢救时间,其见死不救的行为不仅有悖社会公德,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9128.15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张连营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原告的索赔数额过高。 法院经开庭审理,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匡雷的伤势经天坛医院诊断为"左手第五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徐立花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徐建军被诊断为"头外伤、右手皮挫伤、右眼皮下淤血、右面部割伤"。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小客车,被告负有保障乘车人安全的义务。因被告驾驶不当,使车辆翻入沟内,导致原告六人受伤,昌平交通队认定被告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因承担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连营赔偿原告六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400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从法律程序而言,案件似已尘埃落定。但掩卷沉思,我们的心却沉甸甸的。救死扶伤,有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则会成为行为人的法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肋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本案中,司机与六名旅客之间无疑已成立了有效的客运合同,在旅客意外受伤时--并且伤害是由司机一手酿造的,司机义不容辞地对旅客负有救治义务。法院的判决,也再一次印证法律与道德绝非水火不容,在法律中尽可能地反映社会的道德观、正义观,无疑反映了法治进步的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