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游合同转让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旅游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及其处理指导意见之六——旅游合同转让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黄恢月
所谓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如A旅行社放弃组团,将已经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B旅行社组团;或者是旅游者A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把参团出游的机会让与其他自然人B,这些行为均属于旅游合同转让范畴。 一、旅游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旅游合同转让包括合同债权转让和合同债务转让。《合同法》对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是,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合同债务转让的规定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按照旅行社先收款后接待的惯例,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已经全额收取了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已经行使了收取旅游团款的权利,旅游者履行了支付团款的义务,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是债务人,旅游者是债权人。但在旅行社操作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往往与旅游者(尤其是团队旅游者)达成协议,旅游者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前,不支付旅游团款或者仅仅支付部分团款,等到行程结束后才支付剩余团款。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互为债权债务人。本文以前者为例,对旅行社接待义务的转让和旅游者的出游权利转让作简要分析。 二、旅游合同转让存在的问题 1、旅行社的转让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由于自己不能单独组团,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在旅行社看来是“并团”或者“拼团”行为,是行业操作习惯,而在旅游者看来,旅行社的转让是“卖团”行为。 2、旅行社的转让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有些旅游团是多家旅行社转让旅游者而组成的旅游团,而原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档次不尽相同,地接社仍然按照同一个标准接待,必然导致部分旅游者接受的服务低于原合同约定,其权益必定受损。 3、在实务操作中旅游者的转让仍然可能引起一些纠纷。虽然法律规定只需要通知旅行社,但由于旅游服务的特殊性,可能出现的问题是:(1)由于旅游者转让起权益的时间过于仓促,旅行社无法办理有关手续,旅游者的转让事实上难以实现。(2)由于转让的旅游者性别不同,产生自然单间,导致旅游接待成本上升,旅游者和旅行社都不愿意为此承担费用。 三、旅游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 1、旅游合同的转让仅仅是主体的转让。就是旅游合同的转让,不涉及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即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合同中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为发生合同转让而有所变化,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旅行社的合同转让而降低服务档次。 2、旅行社义务的转让必须得到旅游者的同意。《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如果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旅游者权利的转让只需要通知旅行社。旅游者转让自己的出游的权利时只需要告知旅行社即可,而不需要征得旅行社的同意,这是旅行社义务转让和旅游者权利转让的重要区别。 四、旅游合同转让纠纷处理原则 1、旅行社在合同转让中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转让后发生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情况,由受让旅行社承担;反之,则由转让旅行社承担责任。 2、旅行社在合同转让中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转让后没有发生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旅行社不需要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追究旅行社的行政责任。 3、旅游者的合同转让必须给旅行社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由于转让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承担。。(《中国旅游报》2009年10月26日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