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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1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条)黄恢月    一、立法目的。《旅游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合法权益保障。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是《旅游法》立法最为直接和重要的目的,这里特别强调的保障的合法权益。在旅游服务关系中,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我个人一直认为,和企业相比,旅游者的确处于弱势地位,在相同的情况下,要优先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但保护旅游者权益不能绝对化,不能无条件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受法律的保护。    2、市场秩序规范。没有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就不能提升服务品质,就不能推进行业的转型升级,更不能切实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中存在的问题,为社会大众所诟病,这些问题既非一朝一夕所形成,也不是一蹴而就能解决。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整治,需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共同参与,方可取得实效,而不仅仅是旅游主管部门的努力。    3、保护利用资源。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旅游活动得以开展,很大程度依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其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稀缺性和有限性,如何保护利用有限的旅游资源,是每一个旅游参与者,包括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开发者、旅游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共同责任,真正实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目标。    4、持续健康发展。不论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还是合理保护利用旅游资源,最后的落脚点就是确保旅游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持续健康发展,不仅仅是旅游参与者从旅游发展中受益,而且要求旅游发展体现平衡性和协调性,不能因为发展旅游业,直接间接损害其他产业的发展,防止旅游业发展产生顾此失彼、寅吃卯粮、竭泽而渔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