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3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1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3条)黄恢月
三、国家职责。《旅游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1、国家发展旅游事业。所谓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就是政府主导发展旅游事业。由于旅游业的产业链很长,综合性和依托性特征明显,旅游业对于拉动内需、改善环境、树立形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旅游业的这些积极促进作用,必须借助政府的综合协调和重点扶持才能实现。从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看,政府重视程度与旅游业的发展成正比,离开了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旅游业很难有快速的发展。 2、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公共服务是近年提出的概念,之所以出现这个新概念,主要是因为随着旅游者个性化出游方式的兴起,旅游团队旅游方式的比例逐渐下降,散客旅游成为旅游新时尚。与此相关的,旅游公共服务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试想一个背包客到了一个陌生的旅游目的地,假如旅游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由配套的城市交通、住宿、咨询等公共服务,否则旅游就寸步难行。旅游公共服务的建设与完善,并不是靠交通、城建等耨个部门能够完成,必须要由政府来完成。 3、依法保护旅游者。毫无疑问,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但保护的前提是依法,而不是无原则的。在旅游服务纠纷中,一些旅游经营者的确存在合同意识淡薄、违约行为不断、强迫消费屡禁不止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对于这样的旅游企业,不仅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旅游者的维权行为已经损害了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旅游者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要予以明确制止,不能无限制迁就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