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4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1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4条)黄恢月
四、旅游业发展原则及旅游资源利用。《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1、旅游业发展规则。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这虽然是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定,其实也是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没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旅游业最终不能实现可持续平衡发展,最终损害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也牺牲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以旅行社不规范具有为例,旅行社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和自费,固然可以增加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经济效益,但却大大降低了社会的正面评价;旅游经营者在景区乱砍滥伐,扩大了景区的经营面积,提高了景区的经济效益,但破坏了生态平衡,从长远看同样得不偿失。 2、旅游资源利用原则。首先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旅游资源。换句话说,旅游资源的利用对社会开放,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论是国营、民营还是个体,都有资格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解决的是垄断的问题。其次,利用旅游资源必须以有效保护为前提。盲目开发、无限制开发、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开发必须得到遏制,这在以往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屡见不鲜,结果给当地环境造成破坏,且浪费极大。再次,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建立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比如对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开发旅游资源,就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置法律规定于不顾。 3、公共资源利用原则。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有些旅游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如大江大河、湖泊草原等,都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有些旅游资源不属于公共资源,如旅游经营者利用废弃的矿山开发成旅游景区,就属于废物利用。利用公共资源开发旅游景区,供旅游者或者当地市民参观游览或者休憩,就应当体现公益性。此类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优惠,比如对于年满70岁的老年人、对年满30年教龄的老教师、军人、学生、残疾人等给予门票优惠,在节假日对于某些群体给予门票优惠。这些都是公益性的具体表现。如果不执行公益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对于没有利用公共资源开发旅游景区的,也应鼓励他们对特殊群体实施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