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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5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9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5条)黄恢月    五、国家引导旅游业发展。《旅游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旅游方式。本法条更多的是政府政策性的导向,缺乏强制性。要促使旅游方式是的健康文明环保,首先是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要健康、文明和环保,这是实现旅游方式改变的基础。其次是旅游经营者的引导。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服务中,将如何实现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告诉旅游者,让楼主对于新型的旅游方式有初步的了解。再次就是旅游者的积极配合。没有旅游者的配合,政府、旅游经营者所做的努力都将付之东流。    2、公益宣传。所谓的旅游公益宣传,首先是该宣传排除了直接的功利目的。从现状看,旅游公益宣传,主要是由政府对当地旅游形象的推广,向世人展示当地独特的旅游风光、风土人情、美味佳肴等,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各地旅游者前来观光休闲度假,其公益宣传费用的支出主要由政府支付。政府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必须要有配套的政策支撑,否则社会机构投入旅游公益宣传的设想就难以为继。    3、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是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政府管用的手段,前些年政府对于当地高星级饭店的奖励,目前仍然流行的对组团社组团的奖励、对入境旅游的奖励等等,都起到了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同时,由于政府加强了对于旅游企业的物质奖励,无形中还增强了政府对于旅游企业的管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