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务解析(第6条)
黄恢月
六、禁止垄断与诚信经营。《旅游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1、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旅游业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早已存在,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局限也是有目共睹,以市场规则为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很多规则,防止旅行社低价竞争,整顿野导,从《条例》到《导游条例》,对这些现象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但低价竞争依旧、野导带团依然,整治成效甚微。主要原因是,制定低价竞争就事论事的思路有偏差,单纯从价格入手,舍本求末;整顿野导未见成效的原因,是对于野导的概念尚未理清,整治未能归口到具体的主管部门,自然难以对症下药。所以,制定的标准和规则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能为制定而制定。
2、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业是接轨国际最早的行业之一,不论投资还是经营,都对社会全面开放,没有政策或者法律上的障碍。总体而言,旅游业的垄断性并不强,但在局部地区和部门仍然有垄断的痕迹,比如有些地区规定,旅行社组团前来旅游,必须交当地地接,或者旅游团到本地区旅游,必须使用本地区的旅游车辆,等等规定,都有地区垄断的嫌疑。又如饭店可以谢绝自带酒水,从字面理解,是一个任意性规范,没有强制饭店这么做,如果是饭店的自主行为,无可厚非;如果是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这样提出,就有价格同盟、涉嫌垄断的嫌疑。
3、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主要针对旅游者,而公平竞争主要针对的是旅游行业的同业。就诚信经营而言,必须体现在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服务的全过程,在旅游业中,旅行社导游领队人员的诚信度受到普遍的质疑,主要是因为旅行社的操作模式滞后、旅游市场不规范、旅游者消费理念不成熟所导致。所谓公平竞争,就是旅游经营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而事实上旅游经营者不公平的竞争现象依然存在。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一方面需要旅游经营者的自律,旅游行业协会的规范,另一方面还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就目前情况看,后者的作用大于前者。
4、旅游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旅游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免费服务,或者为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捐物,而是要在为旅游者服务上多下功夫,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和舒适度。旅游经营者首先要为旅游者安全着想,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以安全为考虑的第一要素,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必须健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为旅游者提供的餐饮服务环境和食物卫生可靠,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方便旅游者。总之,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就是最大限度地承担了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