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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8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7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8条)
黄恢月
    八、行业协会。《旅游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1、依法成立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旅游行业协会是否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旅游行业协会必须履行注册登记的程序,方能取得合法身份,不经登记注册,旅游行业协会就不具有合法地位。
    2、旅游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旅游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不能依附于行政部门,不能成为旅游主管部门的附属品,更不能成为第二旅游局。这是对旅游行业协会予以的权力,也是旅游行业协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旅游行业协会具有脱离行业主管部门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力,但更是不依附于行业主管部门独立生存发展的义务。从目前情况看,旅游行业协会的生存和发展,或多或少还必须依赖于行业主管部门,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很多行业协会的工作中。
    3、旅游行业协会的职能。旅游行业在行业内缺乏权威,主要是旅游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旅游经营者觉得旅游行业协会可有可无。如何发挥职能、取得旅游经营者的信任,是包在旅游行业协会面前的难题。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能,是为获得导游资格证人员提供注册平台,通过在行业协会注册,可以依法获得导游证。除了这个法定职能外,旅游行业协会至少还必须履行自律、维权、提质、交流的职责,服务于广大旅游经营者,否则必然导致其权威性不高、生命力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