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9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08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9条)黄恢月    九、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按约接受服务权。《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1、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本法条中规定的旅游者三项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明确的,所谓旅游者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就是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即使《旅游法》没有规定,作为消费者,旅游者仍然具备这些民事权利。具体而言,旅游者是否参加旅游、是参加团队旅游还是参加自助游、是参加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是否参加自费项目、是否参加购物等,都应当由旅游者自己决定,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迫旅游者交易或者消费。为广大旅游者所诟病的强迫参加自费,实质上就是损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因为强迫消费,就是剥夺了旅游者的选择权。    2、旅游者的知情权。旅游必须跨地区甚至是跨国度,旅游者对于旅游目的地缺乏直观的感受,对旅游目的地的风俗民情知之甚少,对于旅游服务也是一知半解。为了更好享受旅游服务的乐趣,旅游者有权全面了解旅游服务全过程。旅游者的知情权一方面来源于自身的学习,另一方面来源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将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告知旅游者,不隐瞒、不欺骗。比如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旅游者旅游服务价格、档次、是否有自费项目、自费项目的价格、旅游责任保险与意外保险的区别等,共旅游者选择产品和线路时参考。    3、旅游者的按约接受服务权。按约服务,是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只要旅游经营者能够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者积极协助,按约接受服务就能如期实现。现在许多旅游者行程结束後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主要是因为旅游者觉得旅游经营者没有按约提供服务,导致其权益受损。如旅游者经常投诉旅游经营者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提供的菜肴分量不足、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等,其核心就是旅游者没有得到按照约定应当得到的服务,这是旅游服务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投诉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