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2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8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2条)黄恢月 十二、旅游者的求助权和求偿权。《旅游法》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旅游者的求助权。这项权利也是《旅游法》的特殊规定。旅游者出门在外,难免遇到各种困难,在其能力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帮助,是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当旅游者遭遇人身财产危险时,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政府部门或者驻外使领馆请求帮助和保护。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者开展及时的救助和保护,将旅游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比如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尽力解决旅游者的食宿和返程等问题。当然,随着自驾游、自助游方式的出现,一些驴友不顾客观条件,不认真做好准备,冒险前往尚未开放的名山大川,导致险情频频,虽然经过有关部门多方努力成功获救,但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个性化旅游者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 2、旅游者的求偿权。由于旅游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规定,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旅游者可以向损害人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如果旅游者人身遭受重大损害,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在旅游纠纷中,违约损害发生最为常见,旅游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在旅游安全事故纠纷中,旅游者人身遭受损害,视损害程度,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精神损害的要求。在旅游赔偿请求过程中,旅游者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维权要有理性。旅游者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维权,而不能以极端甚至是违法的手段维权,否则会得不偿失。第二,维权要有证据。旅游者提出任何赔偿主张,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维权也不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