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3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8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3条)黄恢月 十三、旅游者遵守公德的义务。《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1、旅游者要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每个公民都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旅游者只是公民生活的特殊转换,其本质并没有脱离公民生活范畴。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当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论旅游者是在居住地还是在旅游目的地。只要旅游者进入公共场所,就应当自觉接受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制约。比如旅游者不在大众广庭大声喧哗、不在公共场所有不雅的举止等。 2、旅游者要尊重当地文化。旅游目的地的文化,至少包括当地的旅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等内容。旅游者到达旅游目的地旅游,看到或者听到旅游目的地的各种习惯或者传统,即使不喜欢、不认同或者不理解这些习惯风俗,也必须抱有尊重和宽容的态度。旅游者不能按照自己的喜好,或者是藐视,或者是指责,对旅游目的地的习惯风俗妄加评论,损害旅游目的地居民的感情。 3、旅游者要爱护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不肯再生,文明古迹独一无二,生态环境不容破坏,这是旅游者在旅游中必须切记的观念。旅游者随意下河游泳,不仅不安全,也对河流造成了一定污染。又如旅游者在文物表面刻上大名以示纪念,古今中外不乏案例,我国的旅游者对此特别热衷,因此,除了景区加强管理外,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的引导和管理必不可少,旅游者的提升生态环保素养同样重要。 4、旅游者要遵守文明旅游。文明旅游不仅仅体现在不乱图乱写,而是体现在旅游的全程。所谓的文明旅游,本质上就是做个文明人,比如不随地吐痰、不大声喧哗、不随意插队等。这些要求并不是对旅游者的特别要求,而是对于任何公民的基本要求,只不过旅游者外出旅游,往往不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一个地区甚至是一个国家的形象,文明旅游的作用和意义无形中被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