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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4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5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4条)黄恢月     十四、旅游者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旅游者旅游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旅游活动的特点,就是离开旅游者的居住地,前往旅游目的地旅游,在旅游活动期间,旅游者不仅要与旅游经营者打交道,而且或多或少要与旅游目的地的居民交流。旅游者有时会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主要原因是对于当地民俗习惯不了解,或者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如旅游者擅自挖笋、摘水果,当地居民要求旅游者赔偿引起纠纷;有些旅游者要参加自费项目,就强迫其他旅游者必须同时参加;有些旅游者在旅游景区信手涂鸦,损害文物;有些旅游者得不到他心目中的服务,就随意批评甚至是辱骂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者这些行为,轻则属于素养道德层面的问题,重则直接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旅游者维权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旅游经营者对于少数旅游者也是颇多微词,主要是因为少数旅游者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得十分极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本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旅游者的权利之一,其行为应当受到肯定,但在实际处理中,旅游者的行为时常令人难以接受。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旅游途中拒绝返程,理由是旅行社承诺的赔偿没有达到他们的期望值,旅游者已拒绝返程为要挟,迫使旅行社就范。或者要求其他旅游者和他们一起维权,禁止其他旅游者返程等。旅游者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者的权益,也损害了自身权益。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旅游者拒绝返程造成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