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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5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5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5条)黄恢月    十五、旅游者的配合和遵守规定义务。《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主动告知身体状况。有人说,《旅游法》仅仅是旅游者权益的保障法,其实不然。这个法条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约束。旅游者接受旅游服务前,要主动向旅游经营者申报个人的健康信息,比如自己的既往病史,特别是一些不适宜接受旅游服务的情况。因为只有旅游者自己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最为了解,如果因为旅游者自身身体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旅游经营者是没有赔偿义务的。但在实务中,特别是旅行社组织老年旅游团时,我认为旅行社可以制作书面表格,以书面形式询问旅游者,是否有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为好。如果要旅游者向旅行社口头申报身体状况,判断旅游者是否适合旅游的难题就抛给了旅行社,旅行社是难以作出判断的。    2、遵守旅游安全警示。在旅游服务中,的确存在各式各样的安全隐患,旅游经营者有义务明确告知旅游者这些安全隐患,而旅游者也有义务严格遵守,比如旅游者不能随意下河游泳,在海滨城市旅游不能随意下海游泳,不能再禁止游泳地段游泳,不能翻越景区栏杆进入危险地带拍照,不能参加不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项目,如老年人不能参加过山车、蹦极等项目。特殊项目适合特殊人群,旅游者不顾在身条件盲目参加,就很可能会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旅游者不听从劝告,后果自负,旅游经营者无需赔偿。    3、配合政府或者企业。在遭遇突发事件,为了尽快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将突发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政府必将采取措施,限制包括旅游者在内的与处理突发事件无关人员的行为,如5.12大地震发生后,前往震区的车流、人流都被限制,只有抗震救灾的人员车辆可以前往,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必须服从指挥,不能以履行合同为由,继续要求前往旅游景点。有关部门或者旅游经营者在采取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旅游者同样需要配合,即使损害了旅游者的局部利益,也要从大局出发,保全全局利益。    4、违反规定或者拒绝配合依法承担责任。所谓依法承担责任,包括两层意思,第一,由于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安全防范、或者应急处置等,有此对于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国家和有关部门及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旅游者的损失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第二,如果旅游者不予配合,或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给国家、有关部门、旅游经营者造成损失,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