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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9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0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19条)
黄恢月
    十九、旅游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旅游法》第十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1、旅游发展规划必须与相关规划衔接。旅游发展规划仅仅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一个部分,除了旅游发展规划外,还有相关许多规划,诸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虽然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有差异,但也有更多的关联,旅游发展规划的顺利编制与实施,离不开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离开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旅游发展规划就失去了编制的意义,最后也难以实施,也就真的应验了那句“规划规划,墙上挂挂”的俗语。
    2、旅游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衔接的主导是政府。虽然在本法条没有明确规定规划衔接的主体,但结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看,旅游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衔接的主导者应当是各级人民政府,这样就很好滴解决了旅游主管部门协调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