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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20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0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20条)
黄恢月
    二十、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需求。《旅游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1、旅游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具体化。本法第17条规定“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本法条就是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具体体现。因此,判断旅游业是否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标志之一,就是看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到旅游功能,或者是否已经为旅游项目和设施等预留了发展空间。如果已经考虑和预留了,就表明就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否则仍然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或者形式上,并没有将《旅游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要兼顾旅游功能。旅游旅游目的地经常被旅游者诟病的,就是公共服务的缺乏与滞后。旅游主管部门面对旅游者的指责和批评,有时没有办法让旅游者满意,甚至是无言以对,原因之一,就是旅游者的批评虽然在理,但批评的对象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比如在一些城市打出租非常困难、公交车拥挤不堪、轮渡等候时间过长等交通问题,与城市规划建设时,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置投入不足且不科学,既不能完全当地市民的需求,更没有兼顾旅游功能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发达配套,不仅是当地市民满意,旅游者对于旅游目的地的满意度也会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