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21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1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21条)黄恢月 二十一、旅游资源的利用和监管。《旅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1、旅游资源的利用。不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都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素,离开旅游资源,旅游业的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难以持久。强化旅游资源在保护基础上的利用,有助于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利用旅游资源,第一要遵循依法利用的原则。按照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旅游资源。第二是遵循符合旅游资源属性原则。根据旅游资源固有的属性,有效利用旅游资源。第三是遵循尊重文化特色、区域特色原则。这对于人文旅游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尤为重要。现在一些地区随意开发,先是破坏真古董,然后再造假古董,即为一例。 2、旅游资源的监管。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行为,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在旅游资源的利用中,的确存在不少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随意开发旅游景区、随意在在旅游景区内增添服务项目、未经批准在景区内建造酒店等,出于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抵制监管检查、甚至暴力抗法行为屡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的监管缺位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对于旅游者个人的对于旅游资源的破坏行为,也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尽管按照法律可以追究旅游者的责任,但事实上难以执行。最为典型的是是旅游者在文物上乱涂乱写,尚未听说有关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过处罚。加强旅游资源利用、保护和监管,是我国旅游业发展中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