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22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1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22条)
黄恢月
二十二、对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1、清除了旅游发展规划实施障碍。按理说,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后,就必须按照规划的规定实施,理论上说这根本不是问题。但由于之前的旅游发展规划实施缺乏法律保障,全凭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如果旅游主管部门领导能够说服政府领导,旅游发展规划也许可以得到实施,如果旅游主管部门不能说服战俘营领导重视,旅游发展规划可能就停留在自娱自乐层面,进入不了真正实施阶段,旅游发展规划最后沦落为旅游发展规划研究成果,而不是真正的旅游发展规划。在《旅游法》出台前,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做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好就是这样的结局,《旅游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打破旅游发展规划固有的尴尬,使其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旅游发展规划,为旅游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明确了旅游发展规划评估主体。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完成后,到底是否真的实施、实施的效果如何,这在以前基本属于无人知晓,更不用说向社会公布。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旅游法》明确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由本级政府组织进行评估。因为《旅游法》已经规定,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由当地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当然有对于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的义务,某种程度上说,是对旅游发展规划绩效的评估和考核。这样的评估规定,有助于各级人民政府既重视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也同样重视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及其成效,把旅游发展规划的责权利都赋予当地政府,对于推进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有百利而无一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