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28条)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1日
《旅游法》实务解析(第28条)黄恢月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进一步明确前置审批。对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设立的条件,该条款更加明确先关的规定;即旅行社前置审批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然后办理工商执照。 2、增加了经营人员条件。《条例》对于旅行社经营人员条件没有规定,考虑到旅行社服务的特殊性,《旅游法》对于旅行社经营人员的资质重新加以规定,这就意味着将来旅行社经理资格、财务人员资格、导游(领队)人员的数量会有要求。 3、设置了兜底条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以增加旅行社设立的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