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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佛山雇员生病死亡,雇主没责任还需要赔偿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1日
受人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但不幸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起诉雇主,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9万余元。而雇主认为死者虽是因工外出,但其是因自身突发疾病而死亡,且是在非工作时间发病,因此认为对于死者的死亡其并无过错。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的家属因其死亡而共遭受的经济损失为25.1万余元。但对于赔偿责任划分,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生前虽为被告的雇员,且是在异地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但死者是在休息期间自身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两天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因此,对于王军的死亡,被告并无过错。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被告应对死者亲属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被告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三万元,但该数额与原告损失相比显失公平,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外,法院酌定被告再赔偿死者亲属五万元为宜。故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时日起十日内补偿死者亲属损失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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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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