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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因生病或怀孕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后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1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因法定原因续延而致使劳动者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三)款规定的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款规定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因续延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个问题曾引起很大的争议,主流观点曾经认为该种续延属于特定情形下的期限顺延,劳动者无权据此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纪要》之本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有益补充和解释,无疑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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