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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品房认购书纠纷应如何处理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房产认购协议书》是否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必经程序?它究竟是什么性质、有无法律效力?定金又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任何有关房屋买卖过程中签署的“认购书”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必须要签订此类“认购书”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买房的必经程序,是否签署认购书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其次,关于认购书的性质,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认购书是意向书,有的认为是预售合同的从合同,也有人认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通说认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称为“本约”。在商品房交易中,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认购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两者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认购书成立时尚未成立,而认购书的订立后,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因此,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再次,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前面已经谈到认购书是一种合同,故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对其效力加以判断。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认购书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认购书千万不可草率签订。在签署购房认购书之前,应对开发商有个基本了解,看开发商及拟购买房屋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否齐全,包括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该房屋的房地产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对自己不甚清楚或有疑问的地方及时向销售人员进行询问。其次,还应当多问问同一楼盘的其他业主,包括不同时间购房的业主,以期核对别人所获得的信息及看法与自己有何不同。在对某些购房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或法律问题不能肯定时,还可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要认真审阅认购书的条款,有条件的最好在看一下即将签订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签认购书并付定金。另外,有的地方的房产管理部门专门制定了购房认购书的合同标准文本,建议广大购房者在有条件的时候找来看看,在与开发商签署认购书时尽量使用标准文本。
最后,关于购房定金的作用。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而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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