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广州危险驾驶罪量刑判多久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8日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结束了醉驾要不要入刑的争论,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
一、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定义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主要指公路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驾驶”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临界值80mg/100ml或者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的行为。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照此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按照其中处罚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拘役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