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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涉外诉讼的上诉期和答辩期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24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财产保全
当事人依照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广州民事律师电话:13450371406(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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