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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屋哪些情形不得出租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27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明确,以下情形房屋不得出租: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权属有争议的;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属于违法建设的;
()属于危险房屋的;
()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如果出租人将以上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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