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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犯罪后受到公安机关传呼即承认罪行算自首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4日
【案情】
       2012年5月初,被告人唐小群经人介绍,到象州县大乐镇丁贡村上长满屯东面的屯背岭上以8500元人民币跟当地村民购买了七棵樟树,计划集中运往全州进行移栽待售。2012年5月16日在装运过程中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委员会鉴定,唐小群所采挖的七棵树木均为樟树(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小群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唐小群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认定的罪名及罪轻作辩护:其是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因此,应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
        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唐小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唐小群经一审所提辩护理由提出上诉,要求减轻改判。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被告人唐小群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小群的辩护人均提出唐小群有自首情节,其理由是唐小群虽被公安机关传唤,但是公安机关传唤唐小群时并未掌握时其犯罪事实,而只是传唤其去了解情况,唐小群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便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次公安机关对唐小群所作的是“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将唐小群拘留,而是让唐小群回家了,第二天公安机关第二次传唤唐小群才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才将其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因此,本案被告人唐小群在受到公安机关讯问之前就已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其应属于有自首情节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小群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本案突出的争议焦点。对此,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唐小群不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相去甚远。自首,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由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一二审法院否定唐小群具有自首情切的理由,以便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愿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行为。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是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本案中,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被告人唐小群时所作笔录虽是“询问笔录”而非“讯问笔录”,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被告人唐小群并非主动、自愿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受到公安机关传唤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唐小群不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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