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佛山劳动者对劳动局关于地域管辖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起诉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13日
1.、劳动者对劳动局关于地域管辖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起诉吗?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终局裁决还能提异议吗?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已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已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公司在仲裁时未以超过仲裁时效抗辩,法院阶段还能抗辩吗?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进行了实体性裁决,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做出的辞退等决定不服申请仲裁,要列管理人员为共同当事人吗?
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出的辞退、除名、辞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批准辞职(离职)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律师解读:
本条专门针对的是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如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作出了辞退、除名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应将作出该决定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提起人事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