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佛山公司内部规定违法了法律规定则无效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13日
律师解析:本案中该公司在陈某提出补发其产假工资时,以只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是按公司规定执行为由予以拒绝,是非常错误的。公司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不得与国家法律相违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规定是无效的。以工资报酬为例,有的企业规章规定,职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在生产中出现次品的全部扣发工资,探亲假无工资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企业按照自己制定的这些规定执行必然引起劳动争议,其结果企业只能是败诉,这是毫无疑义的。?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从上述各项规定看,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待遇不仅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而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待遇。
作为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作为社会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应按《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而本案中,该房地产信息发展公司内部规定职工产假期间只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的工资,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