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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以短信订立合同,当时未回信息过后同意合同能成立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09日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案情:李某租赁张某的房屋,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年10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张某短信表示续租租金为131年,李某未回复。后李某汇款5万给张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日356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庭审中,李某同意以每年13万续租合同,但张某表示不同意,本案中续租合同还能成立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的协商,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李某提出按照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作为承租人的张某并未即时作出同意该租金标准的承诺,虽在庭审过程中,张某表示同意按照李某提出的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但张某的该承诺已经明显超出承诺的合理期限,李某现已经不同意与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故应当认定李某、张某双方在原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张某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然而,李某的单方履行行为对张某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张某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已履行为理由“绑架”要约人,从而成立合同,因为从根本上讲,合同法所遵循的最高原则,系双方合意,无合意即无合同,更谈不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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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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