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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09日
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建设工程参联建合同中。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
 
  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
 
  对于建筑工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其无效。
 
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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