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广州进行财产保全的程序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8日
1、问: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如需保全外地的财产,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2、问: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