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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继承案件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5日
问:
  我父母生育两名子女,我和我弟弟。父亲2001年去世,母亲2002年去世,父母去世后一直未分割遗产,其中大多遗产均有我弟弟占有。现面临拆迁,我和我弟弟说,他所住的地方属于父母留给我们的,若拆迁也应有我的份额,可我弟弟不同意。听说打官司有一个时效的问题,我现在起诉是不是过了这个期限?
答:
  您好。对于遗产分割案件一般不适用时效制度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已经发生,只要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权,无论继承人是否实际取得、控制遗产,就意味着实际取得遗产。取得遗产就意味着取得了这种物权,对于物权的保护是不适用时效制度的。不会发生因继承人在一段时间内未实际取得、控制遗产就认为其丧失继承权或者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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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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