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广州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由谁负责举证?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2日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1.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债务人配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审判实践中大多为此种情况),则不仅仅要考虑《解释》第24条的规定,还应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类举证责任应债务人及债权人共同承担,免除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
3.如果举债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举债人配偶有否认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地还原借款时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者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