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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承租人哪些情况下没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4日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所租房屋在出卖、实现抵押权、拍卖等情形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例外情形: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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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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