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广州公共场所受伤有权索要赔偿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2日
现实中,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事件并非个别。问题在于许多人误以为“法不责众”,往往只是自认倒霉,并不知道自己同样有权索要赔偿,根本无需自掏腰包。
李老太去跳广场舞,谁知刚进广场就栽倒在一条沟里。原来,当地自来水公司为修缮下埋的水管,专门在广场内侧进行了开挖,由于当天未能完成,遂准备次日继续,却既没有设立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而李老太未能留神,以至于酿成了伤害。这种情况找谁赔呢?
律师讲法:自来水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虽然自来水公司对广场进行开挖具有公益之目的,但这并不等于便可以不必为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害买单。因为其作为施工人,明知广场系公共场所,需要接纳许多不特定的人,明知在未能对路面加以恢复的情况下,如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极易造成他人损害,却未采取任何防患手段,即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